您好,欢迎来到中和卓越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

江苏省国资委: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控金融业务和PPP业务风险


1666661195334920.jpeg

据新华日报消息,近日,江苏省国资委主任谢正义在采访中表示,过去五年,全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走在全国前列,国资监管、发展规划、高质量考核等3个“1+N”体系全部出台;新时代十年,全省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截至2021年底,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增长近4.5倍达24.41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位,净资产增长3.3倍达7.69万亿元,居全国第一位,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均108%,树立了高质量发展鲜明导向。

在抓好国有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方面,谢正义表示,国有企业的发展安全,不仅关乎企业自身,更关系着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大局。

一是毫不放松抓好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督促省属企业合理匹配债务规模、结构、期限,加强流动性管理,强化“两金”管控,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扩大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加快资金周转和企业间资金清算与债务清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有效管控、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是从严管控重点业务风险。严密监控企业重大资金支出,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严控金融业务和PPP业务风险,严防盲目追逐热点、在资本市场投机逐利,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严禁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融资性贸易、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加快淘汰资金占用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的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三是守牢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发展底线。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督促省属企业抓细抓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指导省属企业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查整改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履行好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注重从企情民情中倾听意见建议,营造可亲、可信、可沟通的舆论环境。

江苏省财政厅: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1666661131924819.png


10月17日,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修订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时隔两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该管理办法的再度修订。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禁止无实际经营业务城投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中亦强调: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通知中表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严肃整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有关职责和工作部署,加强对涉嫌变相举债基金的监管,协助地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此前,在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版本中“第十六条”表示: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本次修订后,管理办法在“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中指出:(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值得一提的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介绍,参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其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是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类型之一。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旨在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

此外,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在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同时废止。

焦点文章
宣传
欢迎拨打400-0870-989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