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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关于城投债务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


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该文件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措施,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5号文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城投当前的投融资和未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文件是“一揽子化债”方案中的具体举措,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在化债中的参与度。接下来立信带大家详细解读“35号文”的含义、影响以及后续注意事项。

【城投平台重新分类】

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②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

③普通国有企业

35号文对城投划分为三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融资政策。新分类下,不同城投主体的投融资政策、发展定位、方向和路径也将不同,城投面临新的选择。

【城投债券融资政策】

第一类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

第二类,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

第三类,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偿还。

【城投非标融资政策】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城投银行信贷融资政策】

银行信贷方面,目前各行基本参照对于债券融资的要求执行。

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参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国企”的名单不清楚,这一名单应大于3899名单,因3899仅含发过债的平台国企。据业内专业人士透露,预计有1.8万家。

名单内的融资平台,均需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属于12个重点省份的,需由各行总行审批;其余各省份融资平台新增贷款,也必须提级审批。因“3899”仅含发过债的平台国企,“3899”影响的只是发债,新增贷款和发债的要求目前还没有完全对称。

【要求金融机构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

对一二类城投,据业内说法,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国有银行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对存量地方债务进行展期、降息,并发放贷款置换今明两年到期债券。

1.央行将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2.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目前10年期国债利率为2.7%左右,仅和国有行的存款利率相当。

3.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

4.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要让利,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面要担责,但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提出债务风险底线】

1.首先对于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

2.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3.允许省级城投发债偿还区县级平台的债券。

总结

关于35号文,存在部分表述不甚准确的情况。总体来看,文件明确提出了对债务总体规模的控制,最终思想和目的是确保城投平台能够平稳运行,城投债务能够安全延续。毫无疑问,文件对于城投融资将产生较大影响,短中期的部分区域偿债压力较为明显,需密切关注,积极应对且适当规避。后续小编将持续关注城投政策、市场最新动态,理性看待发生风险的融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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