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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发布诉讼公告:涉及渤海·长银第4期信托5.9亿违约!


近日,长沙银行公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从具体案情看,原告是渤海信托,代表“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被告是A股已退市公司的宜华生活,以及宜华集团、刘绍喜等。更重要的是,长沙银行就是“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换句话说,长沙银行才是这笔信托计划背后真正的“金主”。

2020年初,长沙银行以上述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打入5.9亿元信托资金,由其向宜华生活发放信托贷款,期限3年,宜华生活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宜华集团及刘绍喜等提供连带担保。

没想到的是,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将之诉到了长沙市中级法院,而近日该法院案件已受理,案号为【(2024)湘01民初146号】。

截至公告披露日,这起诉讼案一审尚未开庭,长沙银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称预计不会对其当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诉讼请求:

1、被告宜华生活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59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255,584,840.87元,本息合计845,584,840.87元(已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宜华生活支付原告渤海信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283,772.61元;

3、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实现债权及质押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渤海信托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49%的股权,股份数目151,900,000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宜华生活承担原告渤海信托因委托第三方监管质押物产生的质押物保管费4,504,000元(保管费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以后继续根据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至质押物依法处置变现之日止);

7、原告渤海信托上述第1、2、3、6项债务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对被告宜华生活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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