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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中,善林金融分公司团队经理,退赔非法所得以后法院判处缓刑案例?


【案例2020---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包头分公司团队经理,犯罪金额2600万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8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女,原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包头万达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包头市XX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包头市XX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6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2015年9月任职善林金融包头分公司业务员,于2017年3月升任该公司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事务。

被告人本人及所管理团队自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吸收崔某某等101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6,000,000.00元,已返还资金共计人民币15,107,819.72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资金共计人民币11,012,496.18元。

经审计,陆某某任职以来,挣薪金合计256,297.29元,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赔。

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陆某某在该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案例2021-----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团队经理,犯罪金额1445万元,违法所得23万元,退赔全部非法所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4个月,罚金6万元】

被告人白某,男,原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包头万达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包头市XX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4日被包头市XX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6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2014年12月任职善林金融包头分公司业务员,于2015年7月升任该公司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团队事务。

被告人本人及所管理团队自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吸收褚某斌等85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4,450,000.00元,已返还资金共计人民币10,247,237.34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资金共计人民币4,245,244.02元。

经审计,白某任职以来,挣薪金合计236,863.03元,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赔。

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

1、本案就被告人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2、被告人在该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主动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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