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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期(中):1500万定融起诉,投资人胜了,胜的也不容易丨一审判决


1500万买定融违约了,投资人将融资人告上法院,法院判投资人胜诉!

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收益;

二、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陶某实现债权的费用21000元;

三、由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5元,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8730元,陶XX承担8855元。

原告投资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宝鸡文旅公司立即支付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及拖欠收益(应付收益-已付收益)1157166.6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延迟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公式:应付收益=本金*年化收益率(10.6%)*实际存续天数(532天)/360;

2、判令两被告宝鸡文旅公司(第一被告)、太白山投资公司(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计1000000元整。


诉讼过程中,原告投资人申请追加吉林东北亚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万港公司为本案被告(第四被告),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本金150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及拖欠收益1148333.33元(自2019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并按年利率10.6%计算至款清之日;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228585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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