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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信托6亿元信托亏损2.69亿元!投资人本金仅“回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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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两份一审判决书,程某与国民信托的信托纠纷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显示,国民信托向程某退还信托报酬合计24.39万元,并赔偿损失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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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元信托亏损2.69亿元

2017年11月,通过东北证券工作人员介绍,程某与国民信托签署安民1号信托合同,程某作为B1类受益人认购4000万元,期限1年,基准收益率10%/年。

产品总规模为3亿元,信托经理为郭峰。A类受益人指广发银行(代“薪满益足”人民币理财计划),认购2亿元,基准收益率6%/年;B1类受益人指程某;B2类受益人认购6000万元,负有补仓义务。

国民信托作为受托人,信托报酬按0.3%/年的年费率收取,对劣后方未做尽职调查,联系较多的也是广发银行。

与安民1号相隔仅1个月,2017年12月,程某与国民信托另外签署了安民22号信托合同,同样的交易结构,程某作为B1类受益人认购4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两只信托产品的B2类受益人和投资顾问的邮箱地址一致。程某说,这说明两只信托产品受同一劣后受益人控制,国民信托从未向其如实说明。

2018年11月,安民1号信托终止,信托收益为-1.31亿元,程某4000万元本金全部“打了水漂”。同年12月,安民22号清算报告显示,信托收益为-1.38亿元,程某分配信托利益共计393.96万元。

最终,案件的重点落在了信托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一审法院认为,国民信托与广发银行明知存在利用信托计划融资、加大杠杆投资证券市场的目的和需求,在未取得融资融券国家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罔顾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本应自主管理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异化为场外配资通道,妨害了资本市场交易秩序,扩大了金融风险,有损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涉案信托的信托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信托应为无效。

B2类委托人自担损失的同时,一审法院强调了广发银行、国民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在产品中的过错。

最终判决,安民1号中,国民信托向程某退还信托报酬12.39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安民22号中,国民信托向程某退还信托报酬12.00万元,并赔偿损失180万元。

但是,这对于程某两项信托计划共投入8000万元本金相比,仅回血5%。

40.72%股权变更获批!富德生命人寿将直接控股国民信托

6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公告,同意上海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丰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国民信托合计40.72%股权转让至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批复后,国民信托应继续按照银保监会股权管理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推进股权问题持续整改。

据国民信托2021年财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有四家股东,分别为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73%)、上海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55%)、上海创信(持股比例24.16%)、恒丰裕(持股比例16.56%)。

国民信托2021年财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0亿元,同比增长17%;利润总额3.61亿元,同比增长22%;实现净利润2.71亿元,同比增长20.6%。

资料显示,国民信托前身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

国民信托大股东上“黑榜”

5月3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开了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上榜的43名股东中,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上述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等。

在这张“黑榜”中,国民信托的第一大股东上海丰益赫然在列,但其具体涉及哪项违法违规原因不得而知。

来源:界面新闻、中新经纬、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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